柬埔寨王國投資法
(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國第一屆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法適用於柬埔寨籍公民和(或)外國人在柬埔寨境內從事的全部投資項目。
第二條 投資人可為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柬埔寨發展理事會
第三條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是唯一負責重建、發展和投資監管事務的機構,並提供一站式服務。柬埔寨發展理事會為王國政府重建、發展及投資項目的審議和決策提供參謀。
第四條柬埔寨發展理事會由下列兩個委員會組成:
(一)柬埔寨重建和發展委員會;
(二)柬埔寨投資委員會。
第五條柬埔寨發展理事會的組織機構及職能由次法令確定。
第三章 投資程序
第六條投資人須向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提交投資申請,以供審定。
第七條如投資申請完備,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最遲須在受理申請之日後四十五天內,答复投資人(申請人)。
政府官員無故未按上訴規定期限對投資申請予以審定答复的,須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投資保障
第八條除柬埔寨王國憲法中有關土地所有權的規定外,投資人依法享受非歧視性待遇。
第九條王國政府不實行損害投資人個人權益的的國有化政策。
第十條已獲王國政府批准的投資項目,王國政府不對其產品或服務實行價格管制。
第十一條根據柬埔寨國家銀行公佈的有關法規,王國政府允許境內投資人通過銀行系統購買外匯,並彙往國外以清償與其投資相關的債務,包括:
(一)支付進口貨款,償還國際貸款本金及利息;
(二)支付特許費及管理費;
(三)利潤匯出;
(四)按第八章規定匯出投資資金。
第五章 投資優惠
第十二條王國政府鼓勵在如下重點領域進行投資:
(一)創新和(或)高科技產業;
(二)創造就業機會;
(三)出口導向型;
(四)旅遊業;
(五)農工業及加工業;
(六)基礎設施及能源;
(七)各省及農村發展;
(八)環境保護;
(九)在依法設立的特別開發區投資。
第十三條投資優惠包括免徵全部或部分關稅及賦稅。
第十四條 投資優惠包括:
(一)公司稅稅率為9%。自然資源包括木材、石油、礦產、黃金及寶石的勘探和開採除外,其稅率由其它法律規定;
(二)根據項目性質及次法令明確的王國政府優先發展級別,自項目初次贏利年度起計算,免徵公司稅時間最長為八年,並允許虧損結轉五年。如利潤用於境內再投資,免徵該部分利潤全部公司稅;
(三)紅利及投資收益匯出,或境內分配均不予徵稅;
(四)建築材料、生產工具、設備、半成品、原材料及零配件如用於以下項目,100%免徵進口關稅:
1、產品80%以上出口的出口導向型項目;
2、在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指定優先發展的特別開發區內投資;
3、旅遊業;
4、勞動密集型產業、加工業及農工業;
5、基礎設施及能源業。
應按照投資項目協議或說明文件中相關條款執行上述100%免徵關稅和賦稅的規定,即投資項目按第四款1項規定,全部產品80%以上用於出口,或按第四款2項規定,坐落於特別開發區內。
100%免徵關稅及賦稅僅適用於投資項目企業廠房及建築物施工階段和生產運營的第一年度,第四款1項、2項投資項目除外;
(五)產品出口,100%免徵出口稅;
(六)允許以下身份外籍人士進入柬埔寨王國:
1、管理人員和專家;
2、技術人員;
3、技術工人;
4、符合移民法和勞動法有關規定,並經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批准的上述人員的家屬。
第十五條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批准的投資優惠,不得轉讓或讓與第三方。
第六章 土地所有權及使用
第十六條根據憲法和相關法規對土地所有權及使用的規定:
(一) 用於投資活動的土地,其所有權須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持有51%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有;
(二) 允許投資人使用土地,包括採用長期租賃,最長租期70年的方式,並可申請展期。採用該土地使用方式如涉及地上不動產及私人財產所有權,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員工僱傭
第十七條柬埔寨王國境內投資人可依照柬埔寨王國移民法和勞動法,自由選擇和僱傭柬埔寨籍和外籍員工。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投資人可依照本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僱傭外籍員工:
(一)柬埔寨王國公民中無具備相應資質及專業技能人選。如僱傭外籍員工,應向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提交護照、學歷和(或)學位證書副本及簡歷等相關文件;
(二)投資人有義務為柬埔寨籍員工提供充分、連貫的培訓;
(三)柬埔寨籍員工可通過累積資歷晉升至高級職務。
第十九條外籍員工在柬埔寨王國境內的薪金工資收入,可在納稅之後,匯出通過銀行系統獲得的外匯。
第八章 爭議及公司解散
第二十條與柬埔寨籍或外籍人士在柬埔寨王國境內投資項目相關的爭議,如涉及本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時,爭議各方應盡可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如自第一次書面要求進行協商之日起,爭議各方未能在兩個月內友好解決,則任一方可將爭議:
1、交由柬埔寨發展理事會調解並出具意見,或;
2、提交柬埔寨王國法院裁定,或;
3、通過各方認可的國際規則解決爭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計劃終止其在柬埔寨王國境內投資活動的,須以掛號或面呈信件方式通知柬埔寨發展理事會,闡明原因。該信件須由投資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投資人建議不通過司法程序解散公司的,須向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提供其已清償債權人、原告債務和經濟財政部權利要求的證明文件,方可依據適用商法正式解散公司或企業。
第二十三條無論是否通過司法程序獲准正式解散公司或企業,投資人均可將其剩餘資產收益轉移境外,或在柬埔寨王國境內使用。其免稅進口的機械設備,如時間未滿五年,須按適用關稅納稅。
第九章 終則
第二十四條依據原柬埔寨國投資法及次法令批准的投資項目,適用本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本法不具追溯力。
第二十五條投資人違反,或未能遵守柬埔寨發展理事會相關規定的,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有權全部或部分收回准予投資人的權利及優惠。
第二十六條 本法即刻頒布。
1997年12月29日88/ANK/BK號柬埔寨王國投資法實施細則
附件一:
第一部分:享受投資優惠項目表
1、農作物生產
1.1 1000公頃以上的水稻種植項目
1.2 500公頃以上的經濟作物種植項目
1.3 50公頃以上的蔬菜種植項目
2、畜牧業
2.1 1000頭以上的家畜養殖項目
2.2 100頭以上的奶牛養殖項目
2.3 10000只以上的禽蛋養殖項目
3、漁業
3.1 2公頃以上的魚苗孵化場
3.2 10公頃以上的養蝦場及其他水產養殖場。
4、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食品及相關產品製造、加工項目
4.1 飲料
4.2 油脂
4.3 糖果
4.4 肉製品
4.5 乳製品
4.6 水果、蔬菜醃製
4.7 穀物碾磨製品
4.8 麵點
4.9 飼料
5、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紡織項目
5.1 棉紡、毛紡及人造面料項目
5.2 窄幅織物項目
5.3 地面裝飾材料項目
5.4 針織項目
6、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製衣及其他紡織項目
(根據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為100萬美元以上)
7、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家具和固定附著物製造項目
(根據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為100萬美元以上)
7.1 家用家具
7.2 辦公家具
7.3 隔板及固定附著物
8、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紙及紙製品項目
8.1 林場(紙及紙漿廠用)
8.2 造紙
8.3 紙板
8.4 紙箱
9、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化工及相關產品項目
(根據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為100萬美元以上)
9.1 化學品,包括農藥
9.2 塑料及其它人工合成材料
9.3 藥品
9.4 清潔用品
9.5 油漆及相關產品
10、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橡膠及其它塑料製品項目
11、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皮革及其他相關產品項目
12、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各種金屬製品項目
(根據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修改為100萬美元以上)
13、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電器與電子設備項目
14、交通工具製造項目
14.1 汽車及備件
14.2 飛機及備件
14.3 水運設施及工具
14.4 鐵路運輸工具及設備
14.5 自行車及摩托車
15、橋樑與道路修建
(根據1999年6月11日NO.53 ANKR-BK法令修改為:基礎設施建設,包括發電及淨水生產)
16.礦物、礦石、煤炭、石油和天然氣開採項目
(根據1999年6月11日NO.53 ANKR-BK法令取消本項目)
17、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械和工業設備製造項目
18、消費品製造項目
(根據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取消本項目)
19、三星級以上酒店建設項目
20、達到國際標準的綜合性醫院、達到國際標準的教學設施,職業培訓中心
21、旅遊及文化配套設施
22、有利於環保的生產和開發項目
第二部分:不享受投資優惠項目表
1、各種貿易活動
2、各種運輸服務
3、免稅商店
4、國際標準酒店外的餐廳、卡拉OK廳、酒吧及按摩室
5、購物中心
6、新聞媒體(廣播、電視、報刊)
7、批發零售
8、專業服務
(根據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增加下列兩項)
9、電信服務
10、自然資源開採(石油和天然氣開採除外)
附件二:免徵關稅項目
一、可免徵關稅的投資項目
1、80%以上產品用於出口的出口導向型投資項目
2、特別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3、旅遊業投資項目
4、勞動密集型產業、加工業、農工業投資項目
5、基礎設施建設及能源項目
(根據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第一至第五項不包括自然資源開採項目,石油和天然氣開採除外)
屬於上述第三、第四和第五項的投資項目,僅在廠房建設和運營的第一年可享受免徵關稅待遇。
二、可免徵關稅的貨物:
1、投資項目用建築材料
2、直接用於生產的機械
3、直接用於投資項目的其他設備,管理設備、運輸及分銷設備除外
4、用於上述第二、第三項所述機械設備的零件
5、直接用於生產的原料和半成品
(根據1999年6月11日NO.53 ANKR-BK法令修改為:直接用於生產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燃料、潤滑劑及其它石油產品除外)
6、包裝設備
三、可100%免交出口稅的出口貨物
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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